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反洗钱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的是检查和评价洗钱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各项反洗钱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降低经营风险。
第四条 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计划中安排专项审计或在全面审计中实施反洗钱审计。
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将反馈给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对各支行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反洗钱年度审计报告应于次年1月5日之前,向当地人行报送。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方式进行,审计人员应综合运用询问、观察、审核等方法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二) 反洗钱宣传及培训情况;
(三) 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四)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五)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情况;
(七) 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
(八) 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审计项目实施
第九条 参照《审计工作制度》、《审计项目操作工作流程》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单位反洗钱制度、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 本单位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岗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三) 本单位反洗钱制度宣导及培训记录;
(四) 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情况;
(五)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记录保存及报送情况;
(六) 监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反洗钱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
(七) 其他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苏新商银发【2012】16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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