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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协查流程,防止反洗钱信息泄露,保证反洗钱协查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反洗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洗钱协查是指根据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对有关洗钱犯罪活动等所涉及的客户或交易情况配合进行调查和反馈并实施相关资金扣划和冻结工作的有关活动。

反洗钱协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对人民银行要求协查的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和了解;二是对有关客户办理的业务进行核查和分析等;三是根据具体的反洗钱调查内容,向人民银行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四是协助其他有权机关开展线索查询、相关资金扣划和冻结工作。

第三条  反洗钱协查不仅是本行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的需要,也是加强反洗钱管理,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洗钱线索,配合人民银行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协助其他有权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

第四条  本行开展反洗钱协查应遵循合法、效率、保密的原则,做到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并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协查工作。

第五条  本行在配合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关调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调查义务:即在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过程中,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

(二)如实提供信息义务:对人民银行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及其他有权机关调查的涉案线索,如实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不得拒绝和阻碍义务:不得以明示(拒绝)或默示(阻碍)的方式不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

(四)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协查事项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制订、完善反洗钱协查的内控制度;

(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协查事项的协调、组织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对反洗钱协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接洽、处理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监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调查事项;

(五)负责根据反洗钱协查的信息,向反洗钱办公室发出风险提示;

(六)负责保管全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档案资料;

(七)负责反洗钱协查事项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发出的反洗钱协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执行省联社反洗钱协查的内控制度;

(二)负责接洽、处理和反馈当地人民银行、省联社提出的反洗钱调查事项;

(三)负责根据反洗钱协查的信息,向本机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发出风险提示;

(四)负责保管反洗钱调查的档案资料;

(五)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协查工作;

(六)负责向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协查工作;

(七)负责对本机构反洗钱协查事项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本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反洗钱协查所需业务数据的提取和反馈,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反洗钱协查的内控制度;

(二)根据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办理查询事项和反馈信息;

(三)负责如实提供反洗钱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为反洗钱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及时处理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发出的反洗钱协查信息的风险提示;

(六)负责通过反洗钱协查事项发现本业务领域的隐患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七)负责反洗钱协查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本行根据司法协助管理规定,协助各类有权机关开展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涉及洗钱的,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协查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行均应配置反洗钱人员负责反洗钱协查工作,确保反洗钱调查持续、有效地开展。

第三章  协查程序

第十二条  配合书面调查的流程

(一)反洗钱人员接到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时,应及时与监管部门联络确认收到调查通知书,并就需提供数据信息予以明确后登记具体协查信息。登记好信息后,确认被调查客户是否已在本机构开户。

(二)如被调查客户未在本机构开户,则协查流程结束。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与监管部门联络确认协查结果,留存协查相关文件备案。

(三)如被调查的客户已在本机构开立账户,反洗钱人员可依照此流程进行协查工作:

流程一:反洗钱工作人员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反洗钱人员在接到审批表后,应在协查需求时限内完成数据提取工作并将调查所需数据反馈给反洗钱办公室人员。反洗钱办公室人员接到数据后应审核数据是否完整,确认信息完整无误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给监管部门。

反洗钱人员应将被监管部门调查的客户信息告知所属机构,相关机构应对该客户开展重新识别、风险等级调整及交易监测分析,涉及可疑交易的,按程序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流程二:若无法获取数据需省联社协助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申请至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后续流程依照‘流程一’进行。

第十三条  配合现场调查的流程

(一)准备工作:本行在收到调查通知后,需做好调查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好现场调查需要的场所、设备,保证调查需要的档案资料有效提供,通知调查涉及机构、部门人员届时到位等)。

(二)现场接洽:本行在接到监管部门反洗钱现场调查任务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对调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求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执法证)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条件符合后依法协助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三)配合开展现场调查:

1.本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接待、组织、接洽反洗钱调查事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反洗钱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协助完成反洗钱调查工作。

2.本行反洗钱人员必须全力配合,负责与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做好材料的调阅联系工作,并认真做好资料的交接登记工作。

3.调查人员要求查阅、复制账户信息、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时,反洗钱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发出调阅资料通知,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在需求时限内提交资料。

(四)协助封存有关资料:遇到调查人员需要封存文件、资料时,反洗钱人员应该核对《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和反洗钱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监管部门。对于已封存的文件、资料,应加强保管措施,避免受到自然或人为的毁损、破坏,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启用或改动,待接到《解除封存通知书》后,方可正式解除封存。

(五)调查工作结束后,反洗钱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查人员清点调阅文件资料,检查是否有未归还或缺失的情况,并积极做好联系工作。

(六)反洗钱现场检查资料交接时,按照书面调查工作相关流程执行。

(七)本行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现场调查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就反洗钱检查报告及整改结果向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  配合实施临时冻结措施的流程。

(一)当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时,分支机构反洗钱人员应立即向本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二)在接到人民银行的《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分支机构立即将《临时冻结通知书》上报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支机构配合办理临时冻结措施,同时确保临时冻结手续的时效性。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计算。

第十五条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应按照协助公、检、法机关执行查询、冻结、扣划的程序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第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第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反洗钱协查档案内容:

(一)《反洗调查通知书》、《临时冻结通知书》、调查人证件复印件、内部使用的反洗钱工作表格等原件或复印件。

(二)反洗钱协查过程中涉及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清单。

(三)封存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和其他在反洗钱协查过程中形成的或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反洗钱协查档案保管

(一)档案整理要求:

1.反洗钱协查档案纸质部分应按年度单独装订,应与其他反洗钱档案分开装订;

2.反洗钱协查档案电子文档部分应按年度刻录成光盘,专夹保管;

3.所有反洗钱协查档案均应按年制作明晰的目录,以利于规范管理和便于调阅;

4.各分支机构应尽量安排专人保管、专门的场所存放反洗钱协查档案,将其存放在专用档案柜中;

(二)保管期限要求:

1.自配合反洗钱调查事项办理结束下一年度起,至少保存5年;

2.如反洗钱协查档案涉及新的需要反洗钱协查的可疑交易活动或洗钱案件,则应将该档案保管期限顺延,与新的反洗钱协查档案保管期限一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行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时,必须遵守《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保密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相关信息的知晓范围,妥善获取、复制、保管相关信息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部门人员应对协助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和有权机关的调查、侦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工作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提供相关情况信息。收集的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只能移交给涉及本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移交给调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或在反洗钱协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员工,应根据本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