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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保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尽职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规范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保密工作,明确反洗钱岗位保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反洗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

第三条  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为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批有关涉密事项及奖惩决定。

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由其按领导小组的决定,布置、督促、检查本机构的反洗钱保密工作;组织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

第四条  本行反洗钱岗位人员在职期间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岗位人员离职后应遵守保密义务,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  反洗钱保密工作实施

第五条  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送信息等。

(一)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包括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与客户首次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持续、重新识别客户时获得的身份、交易信息。

(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包括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评定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报告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信息。包括报送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判断、报告机构、报告时间等信息。

(四)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及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侦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及可疑交易数据、调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活动的目的、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安排、调查通知书内容、询问笔录内容、调查进度、调查报告等与调查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形式的资料信息。

(五)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送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等资料。

第六条  本行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可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定客户资料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设立专门保管客户档案的库房;

(三)采取有效控制手段确保涉及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凭证及其他业务资料的安全流转及保存;

(四)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确保客户信息及交易电子数据的安全;

(五)除在工作中必须接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不得取得和使用上述材料;

(六)按照工作内容和性质划分工作人员接触客户资料的范围,分类限制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查询权限。

第七条  本行应对通过实地查访、回访客户等各种措施获知的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投资目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水平等客户信息保密。可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定专人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二)限制客户资料查询权限。

第八条  本行报送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应对报送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判断等内容予以保密。可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定专设部门、由专人负责报送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

(二)信息报送人员应对其使用的电脑设备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保密,定期更换;

(三)设定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访问权限,限制该系统的使用人员范围;

(四)通过纸质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应由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知情范围。

第九条  本行应建立案件协查办法,明确保密要求。可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协查工作;

(二)协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知情人数;

(三)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确保其他非协查人员不能接触到协查信息;

(四)协查材料应由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协查机构;

(五)建立协查台帐,登记有关协查信息;

(六)协查工作纸质文档要专人、专夹保管。

第十条  本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等反洗钱工作环节可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非现场监管信息和涉密工作报告等反洗钱信息资料应严格使用内部系统,不得使用公共网络传输;

(三)严格控制涉密信息资料在内部签报流转过程中的审批路径;

(四)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并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高风险客户认定小组成员、负责审批高风险客户名单人员等可获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

(三)在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的反洗钱监测岗人员、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认定小组成员等获知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各机构中的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等获知反洗钱协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五)负责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报送的工作人员。

(六)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管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可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将反洗钱工作档案与其他文件混合组卷、混合保管;

(二)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工作档案,由专人执行或经有权人员批准后专人执行。在对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印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三)配备档案库房或专用设施保管反洗钱工作档案;

(四)不得带涉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不得在非工作场合或在工作场合与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项;

(六)需要调阅或查询反洗钱工作档案的,应按内部规定办理调阅审批及登记程序,不得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复印、拍照、拷贝反洗钱工作档案;

(七)反洗钱涉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外借。

第三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应对本机构及辖属机构反洗钱工作保密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各项保密措施能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本行工作人员如因未尽职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和保管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擅自将反洗钱调查事实告知相关客户和其他人员的,按本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