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本行反洗钱信息报送,提高反洗钱信息报送质量,提升本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水平,实现为内部业务部门、外部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数据的目标,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信息”包括: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反洗钱季度工作报告、反洗钱工作检查报告、反洗钱工作总结、高风险客户电子清单、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等。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计划(年度)
报送主体:本行
报送对象:省联社财务会计部
报送形式:行发文
报送周期:按年报送,每年2月28日前报送
报送内容:组织架构、内控建设、反洗钱各项制度落实、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第五条 反洗钱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实时报送。
第六条 高风险客户电子清单
报送主体:本行
报送对象:省联社财务会计部
报送形式:通过省联社反洗钱分析系统报送
报送周期:按季报送,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报送内容:本季度高风险客户电子清单。
第七条 反洗钱工作检查、审计报告
报送主体:本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审计部门
报送对象:省联社财务会计部
报送形式:行发文
报送周期:按实际检查与审计情况报送;
报送内容:反洗钱工作检查、内部审计以及接受当地监管机构检查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存在问题、整改方案、整改结果、总结经验、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第八条 反洗钱工作总结
报送主体: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
报送对象:省联社财务会计部
报送方式:行发文
报送周期: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
报送内容:全年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情况、反恐怖融资交易情况、宣传和培训情况、监管部门对本机构开展现场、非现场检查情况,各业务部门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工作创新和亮点、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 非现场监管报表(季报)
报送主体:本行
报送对象:省联社财务会计部
报送形式:通过省联社反洗钱分析系统报送
报送周期:按季报送,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报送内容:识别客户、重新识别客户、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可疑交易报送情况统计、协助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
各支行做好以上报送内容相关数据的搜集工作,对于无法通过科技手段获取的数据,采取人工建立手工台账等方式统计数据信息,确保填报数据准确、有效。
各支行应按规定时间做好反洗钱信息补录上报工作。
(一)识别客户
1.“新客户”。指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包括所有开立账户的客户,无论其是否已通过开立账户等方式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
“新客户”统计原则:以单位和个人数量进行统计(不以账户数量进行统计)。
2.“一次性交易”。是指“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的业务。
3.“跨境汇兑”。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包括: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接收境外汇入款。不包括信用证、托收等方式。
4.“其他情形”。包括:(1)因发现问题(如开户资料不全)没有建立业务关系的;(2)除新客户、一次性交易和跨境汇兑之外的其他情形。
5.“通过代理行识别”。指不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而是依靠境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行)的尽职调查结果,来进行身份核实的情况。
6.“通过第三方识别”。指不对客户开展身份识别,而是依靠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例如,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保险经纪公司、4S店等。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不属于“通过第三方识别”。
7.“与离岸中心有关的”。“与离岸中心有关的”客户是指来自(或注册在)离岸中心或与离岸中心有业务、资金等关系的客户。“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其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很少实施监管。常见的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
8.“受益人”。指“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受益人”并不是指账户所有人,而是指控制户主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自然人和户主以外最终享有账户利益的人。
9.“发现问题”。指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发现问题的种类,分为: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其他情形。
(1)匿名是指不署名、不具名;
(2)假名是指与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不符的姓名;
(3)证件造假是指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
(4)证件失效是指证件超过有效期;
(5)利用他人证件是指利用他人证件来证明本人身份;
(6)犯罪嫌疑人是指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7)其他情形是除上面所列问题外的其他问题。
10.“居民”和“非居民”
“对私客户”项下的“居民”指按照《国际收支手册》是指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已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人员除外)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常驻国际组织使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对私客户”项下的“非居民”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11.“其中他人代理的”。指非客户本人办理业务,而是他人代理办理的。
12.该表的表间关系:
对公客户总数>通过代理行识别+通过第三方识别
对公客户发现问题合计=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其他情形
对公客户总数=居民合计+非居民合计
对私客户总数>通过代理行识别+通过第三方识别
对私客户发现问题合计=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其他情形
合计=对公客户总数+对私客户总数
(二)重新识别客户
1.“变更重要信息”。指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内容,即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统计口径为次数,如果一个客户在一次变更中涉及多个事项,为一次)。
2.“行为异常”。反映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情况。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具体指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内容,具体指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涉及可疑交易”。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内容,具体指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涉及可疑交易情形的。
5.“其他情形”。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6.“其中查实的”。指经过重新身份识别与有关项目所指的内容确实一致的。
7.“查实合计数”。指各查实项目的合计数。
8.“留存证件失效”。指截止季度末,留存的客户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如身份证件过期、营业执照过期)。“留存证件失效”与下方的“已更新数”存在关联,但与上方的各项数据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
9.“已更新数”是指本季度内,对失效的证件经过重新识别后完成更新的客户数。
10.该表的表间关系:
合计=变更重要信息+行为异常+犯罪嫌疑人+涉及可疑交易+其他情形
查实合计数=变更重要信息其中查实的+行为异常其中查实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查实的+涉及可疑交易其中查实的+其他情形其中查实的
留存证件失效≥已更新数
对公客户总数≥涉及受益人的
对私客户总数=居民+非居民
(三)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1.“新建立业务关系和提供一次性服务中识别的”。指与客户新建立业务关系和提供一次性服务中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数。
“新建立业务可疑数”是指在“新建业务关系”中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数。(以份为单位,一个案例为一份,不以笔为单位。如一份案例涉及多个开户人、交易人,则为一份)。
“限额以上一次性服务可疑数”是指在提供限额以上一次性服务中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数。(以份为单位,一个案例为一份,不以笔为单位。如一份案例涉及多个开户人、交易人,则为一份)。
2.“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中发现的”。指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过程中,如发现有客户身份可疑或交易行为可疑的可同时填写。
“客户身份可疑数”是指在重新识别中发现的客户身份可疑的,如“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等。该项目与“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数”可能存在重复。
“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数”是指在重新识别中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该项目重点是统计动态的交易或行为。该项目与“客户身份可疑数”可能存在重复。
(四)可疑交易报送情况统计
外汇可疑交易以万美元为单位。人民币可疑交易以万元为单位。所有数字均保留到个位。外币需折算美元时,请用交易发生当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表格内只需填写数字即可,不需要在数字后面填写任何单位。表中可疑交易的份数、金额如没有时必须填写数字“0”,“公安机关反馈情况”如没有时必须填写汉字“无”。人民币、外汇可疑交易以单位或个人名下所有交易为1份。例如4季度上报的人民币可疑交易共5笔,属于X个人名下的可疑交易有2笔,属于Y个人名下的可疑交易有3笔,则统计时此5笔按2份填报。单位可疑交易份数统计同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此表用以统计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不包括协助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的情况。如不能确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是否涉及反洗钱,不需将有关情况填入此表。“其他机关”不含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
第十条 非现场监管信息(年报)
报送主体:本行
报送对象:省联社财务会计部
报送形式:通过反洗钱分析系统报送
报送周期:按年报送,次年首月10个工作日内报送
报送内容: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1.此表用以统计各法人单位全年度内自行制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订。包括:年度内制定了但尚未开始执行的或者年度内制定并执行过但后来又废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收到上级机构转发的制度并进行过修改的。
不包括:转发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文件,原文执行的。
2.“制度名称”填写时注意不加“《》”;
3.“制定时间”填写格式为“20130731”。
(二)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1.“反洗钱机构或职能部门名称”填写法人单位名称和反洗钱牵头部门名称;
2.“单位负责人”填写反洗钱主管领导;
3.“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填写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
4.“反洗钱人员”的“专职”、“兼职”填写法人单位反洗钱专、兼职人数,无需填写人员详情;
5.“联系电话”统一填写座机号码+手机号码。
(三)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
1.此表用来统计法人单位举办的内部人员培训情况和对外的宣传活动(日常例会、会议不包括在内)。
2.“培训时间”和“宣传时间”填写格式为“20130731”,若培训、宣传时间超过一天的,填写格式“20130731-2010801”;
3.“参加人数”要填写具体数字,不可用“所有员工”、“全体人员”表示;
4.“发放资料份数”直接填写数字,无需填“份”。
(四)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
1.此表用于统计本行年度内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开展的反洗钱审计活动。若审计项目不是单独的反洗钱审计,但其中包括审计反洗钱的内容,属于填写范围。
开展的反洗钱检查、自行组织的反洗钱检查和自查不属于审计,不填入此表。
2.“审计期限”填写格式“20130101-20130331”;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填写包括以下七类:(1)内控制度不完善、(2)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3)客户资料保存不全、(4)大额和可疑交易漏报、(5)宣传培训不到位、(6)、客户风险分类存在问题、(7)其他问题、(8)无问题;
4.“问题整改情况”填写以下三类:(1)已整改、(2)整改中、(3)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