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标准及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标准及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本行大额可疑恐怖交易标准及可疑与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
第三条 本行负责反洗钱部门为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本行履行大额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标准制定及可疑与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行在运营管理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工作。
本行对辖内分支机构大额、可疑和恐怖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的情况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条 本行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反洗钱相关系统及时向省联社报送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
客户通过本行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本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七条 本行应当将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省联社。
第八条 本行大额交易划分标准为: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第一款规定大额标准,本行按调整后标准来执行。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行可疑与恐怖融资交易划分标准:
可疑交易划分标准: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注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恐怖融资交易划分标准:
本行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八)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九)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十)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十一)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本行及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应当向省联社提交可疑或恐怖融资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本行向省联社提交所有可疑及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前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及恐怖融资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及恐怖融资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按省联社反洗钱相关系统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